三、保护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法律对策。 1、狠抓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不间断地利用各种形式,尤其是新闻媒体,宣传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今年5月,静海供电有限公司与静海电视台联合拍摄的《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专题节目在电视台《生活风向标》栏目播出。该节目以电力企业主管领导座谈的形式,利用现实生活中大量丰富的案例,讲述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危害性,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勇于同危害电力设施运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保障全县经济的稳定正常发展和电网的安全运行,节目的播出,增强了群众的保护电力设施意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加强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加大处罚、打击力度,严惩蓄意破坏的犯罪分子,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离不开政府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大力扶持。由于电力体制改革处在过渡阶段,造成行政执法主体缺位,给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带来不少难度。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不法行为。电监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暂时不能独立行使执法权力,可将执法权委托给省级电力企业行使,电监会或者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目前,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缺乏可借鉴的经验和理论的引导,在全国大部分省市没有开展、健全和完善,导致窃电、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的一大突出问题。但随着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新《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修改、出台,依法行政的理念必然会更加深入人心,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认识程度必然会逐渐地提高,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也必然会为公众所认同并纳入正常轨道,为电力行业依法治理和保障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发挥巨大的作用和效能。 3、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应由"自愿义务保护"转变为"有偿服务"。 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解决新形势下群众护线误工补偿,关系到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积极性能否得到巩固或提高。根据群众的工作劳动时间、工作范围、维护质量、企业安全效益综合评定,合理合法地解决,使群众护线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从而使电力设施保护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法律化迈进。如有的省市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由拥有该线路产权的供电局付给承包单位线路维护费,线路维护费标准为:110千伏—30元/公里·年,220千伏—40元/公里·年,500千伏—50元/公里·年。责任范围内的线路上季度无外力破坏、损坏的,下季度发给上季度的线路维护费,提高了广大群众护线的积极性。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奖励基金。 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教育群众提高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的线索一经核实,应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并及时兑现,以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维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实践中,有的单位不愿出钱奖励举报人,认为没有什么用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现在,很多公安机关在破获一些重大案件上,都是依靠群众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奖励高达十万元。对于举报人及举报材料,应予以保密,保证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在奖励举报人方面作出了规定,应在实际工作中将其细化,并确保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 本新闻共 3页,当前在第 3页 [1] [ 2]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