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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器损坏赔偿程序如何确定?

(1)属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三条列举的原因出现若干户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坏原状.
(2)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4)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鉴定后处理.
①认为可以修复的,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也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应由提出要求者负担.
②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全额予以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并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仍在使用的,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
③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款规定清偿.
④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属供电企业所有.
(编辑: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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