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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资统计工作不按期或不如实统计上报的,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违反本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邮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由国家邮政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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