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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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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节目平台两级。中央节目平台由中央播出机构建立,组织集成播出中央数字广播电视节目、中央付费广播电视节目、数字电影节目、获准向全国传输的省级付费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其它广播影视新业务等,面向全国范围播出。省级节目平台由省级播出机构建立,集成播出本省数字广播电视节目、付费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其它广播影视新业务等,面向本省范围播出。 <br> 2、传输平台:分国家干线网和省级干线网两级。由中央和省级网络公司建立。承担节目平台的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的传输任务,可以采取由国家干线网联合各省级干线网的联运方式将中央节目平台的节目传送到全国各地。<br> 3、服务平台:分别由直辖市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中心)、拥有一定规模和用户数量的有线电视分配网的省和地(市)网络公司(中心)建立。集成中央和省节目平台地数字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本地节目,经过本地加密后送入有线电视分配网,授权用户在接收端通过数字机顶盒接收。不得自办节目。 <br> 4、监管平台:分中央监管中心和省级监管分中心两级,由广电总局监测中心负责在全国有线电视监测网地基础上建立。省级监管分中心负责监管辖区内有线数字电视运行情况,统计数据上报中央监管中心。中央监管中心由监测中心负责维护运行,省级监管分中心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维护运行。<br> 三、技术要求<br> 各平台的技术系统必须符合广播电视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管理规定以及广发技字[2003]282号文件中的有关暂行技术要求。使用的有关软、硬件设备必须通过广电入网认定。<br> (一) 节目平台<br> 节目平台必须具备集成播出数字电视节目所需的各项基本技术条件,需要时,可以建立条件接收系统、用户管理系统。<br> 将播出的多套数字电视节目复用成38Mbit/s的传输流,也可以把其它系统送来的数字声音广播节目、数字电视节目、数字电影节目的传输流加入必要的传输加密信息一起复用成38Mbit/s的传输流,送入传输平台。每个38Mbit/s的传输流复用的节目套数应不超过6套。<br> (二) 传输平台<br> 传输平台透明传输节目平台传来的码流,经过适配器生成符合ITU-T G.703标准的45Mbit/s信号,通过SDH传输系统传送到服务平台。<br> (三) 服务平台<br> 服务平台承担本地有线电视网络向数字化过渡任务,必须按照《我国有线电视向数字化过渡时间表》,尽量采取整体平移方式,大力普及机顶盒,有计划地、分区分片地将本地网的用户转为数字用户。<br> 服务平台提供的基本业务要保证60套左右的节目频道数量,既除将有线网中原有的模拟节目全部转换成数字信号外,还要将现有的公共节目(包括中央、省级卫星电视节目以及本省、本地节目)全部转换成数字信号作为基本业务提供给用户,并提供电子节目指南服务,在此基础上,根据用户订购需求提供相应的付费节目、增值业务等接入服务。 <br> 服务平台必须具备一定规模的分配网和运营有线数字电视基本业务所需的技术系统和设备,并应建立用户管理系统、客户服务中心、机顶盒推广、技术维护体系以及依托银行建立的收费、结算、分帐体系等。有条件的可以增加交互应用播出及控制系统。<br> 将节目平台送来的数字电视节目传输流,卫星节目通过QPSK解调、解密产生的数字电视本新闻共 4页,当前在第 2页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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