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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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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省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一)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资助项目;申请省创新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 (二)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产业化项目。 (三)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制造业信息化项目。 (四)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对我省重点产业和山区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推动农业和社会发展的创新项目。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的项目。 (六)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 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等,以及正在实施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九条 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已经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占有50%及以上股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中外合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以及正在实施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特点,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式分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配套资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部分回收、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方式。 第十一条 由省科技厅组织推荐并获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按国家创新基金项目配套资助的有关规定,由省创新资金、设区市推荐单位按比例落实配套经费。 (一)对申报省创新资金的项目中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条件的,原则上将予以推荐上报申请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二)配套经费由省创新资金和设区市推荐单位按比例承诺,具体配套比例由审定小组确定后在当年的项目指南中公布。 (三)根据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实际资助金额和地方配套比例,由省管理中心提出省创新资金配套资助的项目建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下达。项目管理按省创新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 同一项目在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立项之前已获得省创新资金立项支持的,若该支持符合国家创新基金配套资助要求的则视作对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资助,配套经费的管理按省创新资金原合同执行。但若该配套资助金额少于国家规定的配套资助要求,省创新资金和设区市推荐单位将按比例落实补足。 (四)配套经费按国家对配套资助资金的到位要求拨付。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省创新资金配套经费,并自觉接受省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企业向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报送的所有材料,均应抄送省管理中心一份。省创新资金配套资助的项目可与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一并验收,但在所提供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中必须单列专项说明省创新资金的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一)取得银行贷款或已有贷款意向的技术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 (二)项目执行期内总投资一般在2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三)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 (四)根据承担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有效贷款合同及规定时间内的有效付息单据,贴息资金分二次拨付,其中首次拨付不超过70%,余额视项目验收情况拨付。 在省创新资金项目计划通知下达后承担企业若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取消对其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无偿资助 (一)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试阶段产品研发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二)项目执行期内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省创新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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