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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三)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80万元。
(四)设区市的推荐单位应落实配套经费,配套比例由审定小组确定后在当年的项目指南中公布。
(五)无偿资助资金分二次拨付,其中首次拨付60%,余额视项目验收情况拨付。
第十四条 部分回收
所资助的资金试行在项目结束后按一定的比例回收,继续用于省创新资金的滚动发展。回收比例由审定小组确定后在当年的项目指南中公布。
项目执行期内总投资一般在2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省创新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80万元。
企业未按合同要求及时缴交回收资金的,省科技厅不再受理该企业以及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它企业的科技项目申请,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直至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助资金。
(一)对资产与财务状况好、信誉好的企业,所资助项目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实行部分回收。
1、主要用于资助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
2、资助资金分二次予以拨付,其中首次拨付70%,余额在通过中期监理后拨付。
3、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由推荐单位负责督促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回资助的资金。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专项。
1、本实施细则所指孵化器是经国家或省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大学科学园等为初创企业提供孵化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以孵化器为专项申请单位,将在孵的若干初创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由孵化器集中捆绑成一个专项,提出申请。对申请资助企业的规模、注册资金、自筹资金、净资产等要求可适当放宽,可只提供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3、孵化器作为专项组织实施的责任者,负责组织、监督项目的实施,保证专项实施的成效。
4、资助的项目经费由孵化器统一掌握管理,按各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以研发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凭证,及时支付给项目承担企业。孵化器不得截留、挪用和收取项目管理费。专项合同到期,孵化器应按一定的比例回收所资助的专项资金并在6个月内将回收资金缴交省创新资金。
5、资助资金分二次拨付,其中第一次资金于专项合同签订后拨付70%,其余资金在第一次资金用完并经中期监理审查符合要求后拨付。
第十五条 资本金(股本金)投入
(一)对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好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具体办法待国家创新基金的资本金投入办法颁布后,再另行制定。
(二)选择若干项目进行试点,所投入的省创新资金作为股本金,委托风险投资公司进行管理。股本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8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省创新资金以所占股份参与企业的分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转让、回购等方式退出,收回投资,继续用于省创新资金的滚动发展。对股本金的运作和管理加强监督。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企业按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和申请须知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推荐单位推荐,采用邮寄方式向省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选择一种支持方式。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包括设区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主管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级主管单位、省(部)属高等院校只负责推荐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或控股的企业,其余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其中涉及无偿资助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应由设区市科技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
第十八条 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由推荐单位组织专家提出的该项目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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