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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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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立项的项目,省管理中心向申请企业发出《不立项通知》,同时抄送推荐单位。
第六章 项目监理
第三十三条 省管理中心对省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完成的质量、效益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十四条 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担企业”)应自觉接受省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每半年向省管理中心如实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监理信息调查以及相关附件。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省管理中心做好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管理中心对项目执行情况,采用现场考查、材料审核、专项调查等监理方式,每半年做出实施情况评价,确定项目合同继续执行、调整执行或中止执行,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等进行调整或承担企业变更及项目撤消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上报省管理中心审批,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省管理中心每半年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对省管理中心的工作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按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就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技术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研究开发取得成果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益等方面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九条 对接近验收期的项目,省管理中心于每季度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推荐单位发出应验收项目清单,并通知承担企业做好验收准备。推荐单位应督促并帮助承担企业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承担企业应在合同到期后4个月内,向省管理中心提交《福建省创新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企业的会计报表等验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由省管理中心组织由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组成的验收组,人数一般为7至9人,根据项目验收要求,审阅验收材料,并对项目考查评审,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第四十二条 省管理中心依据专家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并核发验收证书;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拨付合同经费余额的70%及核发验收证书;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停拨合同经费余额。 省管理中心将验收结论以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承担企业,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项目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验收的,可视为按期验收。推迟验收的项目,由承担企业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报省管理中心审批,推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章 经费使用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省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资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省创新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置仪器设备、扩充资本金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十五条 省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指标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后按法定程序下达。省科技厅根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省创新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年终决算报表,报告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根据省管理中心的项目经费拨款通知,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拨至承担企业。 第四十七条 省管理中心将对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经费使用和财务情况跟踪管理。承担企业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省创新资金项目经费等违反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项目合同并追回拨款等措施;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省创新资金项目。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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