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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项目因故撤消或中止将停止拨款,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清算,并将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项目经费如数上交。
第四十九条 省管理中心从省创新资金中按2%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专项用于开展省创新资金工作所需的指南制订与发布、评估评审、监理、验收、资料印刷、办公设备、房租水电、会议差旅、信息管理、人员培训、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专家咨询费等日常管理工作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列入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列支。
第五十条 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及项目合同的规定,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颁布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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