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吧
◎ 电工吧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方式 >> 投稿 >>留言 
网站首页 · 电工新闻 · 电工基础 · 电力技术 · 电子技术 · 电工图片 · 电工法规 · 电工图书 · 电工搜索 · 论坛交流
 
      最新新闻
 · 电源标准简介 
 · 线性NTC温度传感器电气参数 
 · 前平板电视主要是指液晶 
 · 电子行业部份法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国家计委宣布《十五》高技 
 · 优先发展的环保产业重点领 
 · 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试验 
      推荐新闻

 · 电子行业部份法规
 ·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 计算机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 电脑三包责任规定(全文+附件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所在位置:首页>>电工法规>>电子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第十一 条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相关文章

·
·
·
·
·
·

 
 
  关于本站 | 友情站点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电工技术服务与支持中心
Copyright© 2005-2006 Dg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工网 电工吧 电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