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新新闻 |
|
推荐新闻 |
|
| |
|
|
| ■ 所在位置:首页>>电工法规>>电子法规>>正文 |
|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
(二)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依法责令封存; (三)调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行为,收集、提取有关物证、书证; (四)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 审核登记工作中换发许可证,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6号)予以废止,其他有关电子出版物的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新闻共 8页,当前在第 8页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
相关文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