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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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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根据第十一条第五项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第六条 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依本规则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 (二)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 (三)在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和方式(包括份数)提交。 第八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第九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或者专家组另有决定,本规则规定的所有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一)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二)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通过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 第十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本规则规定的期间的起算日应当是根据前条规定推定的文件最早送达日。 第三章 投 诉 第十一条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可以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明确请求; (二)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名称)、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三)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有形书面文件,均应注明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络地址; (四)是否选择处理争议的专家,以及选择由一人还是三人专家组。如果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争议的,投诉人应当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专家名册中按其自行决定的顺序选择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写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代其指定专家; (五)就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投诉人的投诉书按本规则规定的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六)写明争议域名; (七)确定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八)投诉人投诉所依据的其针对争议域名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合法利益,附带能够表明权利状况的所有资料;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就第3项而言,投诉人应说明《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有关说明文字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字数或文件页数的限制。)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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