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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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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 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点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处境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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