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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宾馆饭店,目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广播与电视技术》
2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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