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吧
◎ 电工吧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方式 >> 投稿 >>留言 
网站首页 · 电工新闻 · 电工基础 · 电力技术 · 电子技术 · 电工图片 · 电工法规 · 电工图书 · 电工搜索 · 论坛交流
 
      最新新闻
 · 电源标准简介 
 · 线性NTC温度传感器电气参数 
 · 前平板电视主要是指液晶 
 · 电子行业部份法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国家计委宣布《十五》高技 
 · 优先发展的环保产业重点领 
 · 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试验 
      推荐新闻

 · 电子行业部份法规
 ·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 计算机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 电脑三包责任规定(全文+附件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所在位置:首页>>电工法规>>电子法规>>正文
 

电磁兼容认证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8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认发(1999)223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能,保护人身健康、设备安全和环境,保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国内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有强制性电磁兼容国家标准或强制性电磁兼容行业标准以及标准中有电磁兼容强制性条款的产品实行安全认证制度。 实施电磁兼容安全认证的产品在进人流通领域时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 实施电磁兼容安全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日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三条 国家对有推荐性电磁兼容国家标准或推荐性电磁兼容行业标准的产品实行合格认证制度。企业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相关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列入电磁兼容安全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企业应申请电磁兼容认证。 产品电磁兼容认证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和授权的认证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电磁兼容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加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包括对工厂质量体系的检查和对带有认证标志产品的抽样检验。 
    第六条 电磁兼容认证的依据是有关电磁兼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GB/T19002标准及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订或确认的针对产品电磁兼容性的补充技术要求和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第七条 申请认证的产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相关企业应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八条 承担产品电磁兼容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可根据与其他具备资格的认证机构、检验机构或检查机构等签定的协议,部分或全部使用其认证结果、检验结果或检查结果,发出本办法规定的认证证书。 上述协议签定前,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签署的协议复印件应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九条 认证机构负责编制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向社会公布。必要时,通报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第十条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换证: 
    (一)认证产品标准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变更后标准要求的; 
    (二) 使用新的商标名称的; 
    (三)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的; 
    (四)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注销相应的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一)由于认证标准的变更,企业认为达不到电磁兼容标准要求,不再申请认证的; 
    (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认证证书持有者未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机构应暂停企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一)认证证书持有者或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不能保持产品电磁兼容要求稳定合格的;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相关文章

·
·
·
·
·
·

 
 
  关于本站 | 友情站点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电工技术服务与支持中心
Copyright© 2005-2006 Dg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工网 电工吧 电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