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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部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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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认真开展电子工程监理的通知
(1) 信规[2000]206号《关于认真开展电子工程监理的通知》 凡属于电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术改造,一律按国家规定实行监理。 没有电子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电子工程监理业务。 电子工程监理业务由部综合规划司电子工程建设管理处归口联络。
(2) 信部规[1999]1047号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漳州市电子工业办公室 二00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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