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吧
◎ 电工吧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联系方式 >> 投稿 >>留言 
网站首页 · 电工新闻 · 电工基础 · 电力技术 · 电子技术 · 电工图片 · 电工法规 · 电工图书 · 电工搜索 · 论坛交流
 
      最新新闻
 · 电源标准简介 
 · 线性NTC温度传感器电气参数 
 · 前平板电视主要是指液晶 
 · 电子行业部份法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国家计委宣布《十五》高技 
 · 优先发展的环保产业重点领 
 · 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试验 
      推荐新闻

 · 电子行业部份法规
 ·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 计算机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 电脑三包责任规定(全文+附件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所在位置:首页>>电工法规>>电子法规>>正文
 

电子行业部份法规



四、关于认真开展电子工程监理的通知

(1) 信规[2000]206号《关于认真开展电子工程监理的通知》 凡属于电子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术改造,一律按国家规定实行监理。 没有电子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电子工程监理业务。 电子工程监理业务由部综合规划司电子工程建设管理处归口联络。

(2) 信部规[1999]1047号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漳州市电子工业办公室 二00一年五月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相关文章

·
·
·
·
·
·

 
 
  关于本站 | 友情站点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电工技术服务与支持中心
Copyright© 2005-2006 Dg8.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工网 电工吧 电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