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同意安徽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农村用户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九、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