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注册 第十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注册。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经许可机关续期注册,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三)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中止从事进网作业后,再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并提供通过许可机关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进网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辖区内从事进网作业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应当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许可机关有权制止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有权制止进网作业电工违章操作,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网作业环境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的检查情况和有关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许可机关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许可机关通报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不得为被许可人提供虚假证明,不得打击报复拒绝违规进网作业的人员和举报进网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被许可人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被许可人死亡的; (二)被许可人身体状况不再适合进网作业的;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本新闻共 3页,当前在第 2页 [1] [ 2]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