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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六、吉林省、黑龙江省享受优惠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以及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分别按照两省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提高标准同步调整。

  七、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电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的省(区),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九、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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