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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九、逐步规范西北电网公司输电价格,请西北电网公司商有关省(区)物价部门,提出相关意见,报我委审批。

  十、陕西省电价调整方案另行下达。

  十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略)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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