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燃料供应体制的改革,加强电力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转变经营机制,保证发电、供热燃料的稳定供应,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燃料工作应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电力企业由燃料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本单位燃料工作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管理、统筹协调质量和价格。 第三条 电力燃料的供应和管理要逐步形成宏观能调控、微观能搞活、各级燃料公司责权利相一致的运营机制,并按照部颁企业达标和一流企业要求,搞好燃料供应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省)局、华能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火电厂,其它火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燃料计划与调运 第五条 电力燃料以国家订货和定点供应为主,市场采购为辅。部直供电网的煤炭订货以及燃油季度平衡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统一归口管理。各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网内分省的燃料计划编制、平衡及订货,省电力公司负责省内直属火电厂燃料计划编制及订货。 第六条 燃料年度计划一般与电力生产计划同步编制,订货数量应依据国家下达的预期电量并参照上一年燃料订货基数确定,在国家平衡分配运力的基础上酌情增加新增电量所需煤炭,不足部分进入市场采购。 第七条 凡需国家和部组织增补的煤炭计划,均由网(省)局(含计划单列单位)统一向部燃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部燃料主管部门统一落实煤源和运输,并凭部下达的增补计划表办理货款结算。凡由部办理增补计划的煤炭,均作为国家分配和合同到货不足的补充,不经批准不能用于电厂退役机组。 第八条 各网(省)局应按照供货合同、发电厂月发电(供热)计划及燃料库存搞好月度燃料供需平衡,调剂余缺,提高运输计划准确性,满足电厂安全、稳定和电网经济运行以及完成发电(供热)计划的需要。凡以发电燃料名义办理的各类运输计划,都必须将燃料直接运送到厂,不得中途变更,挪做他用。 第九条 燃料调运工作要及时掌握燃料的供、耗、存、卸、运输及发电设备检修等动态情况,依此适时实施燃料调运,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第十条 燃料调度人员要配备具有生产实践经验,掌握燃料管理及铁路、水路运输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各级燃料调度必须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地反映情况,树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第十一条 网(省)局要统一组织派人驻矿(港)负责催交催运工作,提高燃料兑现率。各驻矿(港)调运组,应按下列分工原则组织催交和驻矿监装。 一、矿(港)供两个以上省局的,由网局组织统一调运。 二、矿(港)供一个省局多个厂的,由省局组织统一调运。 三、矿(港)供一个电厂的,由电厂自行负责催交。 第十二条 部在煤炭调出省份成立若干电煤调运机构,协助网(省)局做好电煤采购和调运工作,并逐步与煤矿、运输部门通过协议实施煤、电、运互保,以提高燃料兑现率。 各网(省)局的电煤,可委托各级电煤调运机构催运。 第十三条 各电煤调运机构及各驻矿港调运组织,要密切与有关路、矿、港、航的联系,加强协作,随时掌握煤矿产运销及铁路、港口运输计划的安排,密切注意收集煤炭市场及运输、运销、煤价等各种信息和动态,并认真搞好矿(港)煤炭交货监装等验收工作,为搞好电力经营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网(省)局要适时组织好冬季、汛期储煤,确保电网安全生产。当库存燃料出现紧张状况时,网(省)局燃料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调运,尽快补充库存,并严格执行火电厂库存警戒线制度,按规定限减出力或停止部分机组运行,同时向有关部门如实汇报情况。在库存达到警戒线以上时,方能恢复正常发电(供热)。 第十五条 当燃料供应出现危急情况威胁电网安全时,电网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家综合部门、电力工业部、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力争发电燃料的供应得到保证,并制定减少发电、供热负荷以及限电限热的方案,如危急情况不能改变,必须实施限电限热方案时,应提前三天报上述各单位。 本新闻共 3页,当前在第 1页 [ 1] [ 2]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