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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二、根据审批的概算(或修定概算),按招标年物价、人工费、费用水平编制标底。编制时采用的施工方案、工期和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审批原则,并按实际技术水平进行优化。

  三、“计划利润”与“税金”按部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和现行费率列入标底。“保险金”(如有时)按有关规定列入标底。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第二十七条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尽量减少接触标底的人员。

  接触标底人员负有对标底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企业在接到招标单位的邀请后,即可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企业如发现投标文件有差错、疑问之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澄清。

  第三十条 投标企业在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后,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长和实力,采用先进技术,优选施工方案,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投标书的编制。投标报价中计划利润应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单列出各种税金和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允许投标企业对其投标条件作出声明和解释,但不允许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投标企业除了按招标文件内容编制投标文件外,还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并做出建议方案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的封面上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应仔细研究,有权接受或拒绝此类建议方案。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企业可以派人递送或邮寄投标书(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到指定地点。招标单位在收到投标书之后应签发回单。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还允许投标企业以正式函件调整报价或作出书面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未密封或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的投标书,以及开标之后才寄达的投标书和函件,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为印刷体或楷书手写体复印件,正本二份,其中修改应加盖法人印鉴。副本三至五份,副本无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投标书有效期从开标之日算起,一般为120天,在有效期内投标企业不得撤销投标书。在特殊情况下,招标单位可要求投标企业延长有效期,投标企业可接受或拒绝这种延长。

  第三十六条 议标项目,施工企业仍需编制标书。

  第六章 开 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除投标企业必须派代表参加会议外,招标单位可根据需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银行、公证部门等单位参加。招标单位按收到投标书逆顺序当场启封开标,宣读投标企业名称及其报价、附件、声明。

  招标单位在开标会议后,编写开标会议纪要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未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

  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最终报价(建议方案报价除外)。

  四、投标企业未派代表参加会议(因故迟到经招标单位认可者除外)。

  五、有其它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投标书启封开标后,投标企业提出的任何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七章 评 标

  第四十条 开标前招标单位应成立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并要有招标文件和标底主要编制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组织专家工作组参与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的人员不代表各自组织和单位并严禁私下与投标企业接触,更不得泄露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 初选:评标工作组首先复核各投标书的报价,修正算术错误,检查投标书的完整性及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提出初选企业名单(一般为二至四个)和澄清会谈问题清单。

  第四十二条 澄清会谈:开标后15天内,招标单位分别与初选企业举行澄清会谈。对所澄清的问题应采取书面确认的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在澄清会谈中投标企业不得更改报价与工期,招标单位也不得要求投标企业降低报价或缩短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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