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企业调查:招标单位利用会谈、走访、咨询等各种手段对初选企业进行调查,调查其信誉情况及承诺能力。 第四十四条 评审:评标工作组应对投标书进行技术和经济两方面的评审。对施工方案,施工设备选型,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可行性与合理性比较。审核投标报价有无漏项和重复计算等错误,工程单价、各项取费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报价加上各种可计量、可接受的因素转算成评标价,再结合投标企业情况,提出评审报告。 第四十五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评标报告报送业主。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企业(一至二个),其评标价应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一般不宜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的8%。 第八章 决 标 第四十六条 业主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由项目领导机构各方代表和高级专业人员组成。大型项目主体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一般项目评标报告经业主核准后即可决标。大型项目主体工程决标前需征求项目领导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所有投标企业评标价与标底偏差均超过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时,招标单位应首先复核标底,若标底无误可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按原定计划从投标企业中选择综合评价较好的企业中标。 二、选择综合评价较好的两个企业进行议标。 三、宣布招标无效,另行招标。 第四十八条 因故(非施工企业原因)招标失败时,招标单位应赔偿投标企业标书编制费和保函手续费。金额为标底的万分之三,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同时退还投标保函。 第九章 授标与签订合同 第四十九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以业主的名义发出授标通知书,双方进行合同谈判确定《合同协议条款》,并应在两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如中标企业借故拖延签订合同或提出超出投标书承包条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另定中标企业。 施工企业联营体中标,在签订合同前需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条 合同文件由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共同准备。合同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协议条款》及谈判纪要。 二、《合同条件》。 三、投标文件及澄清会谈纪要。 四、来往函件。 五、招标文件及招标单位补充通知。 上述文件内容有冲突时其解释顺序为:一、二、三、四、五。 第五十一条 合同文件准备就绪后由招标单位确定签订合同日期,举行签字仪式,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招标单位收到中标企业的履约保函后合同生效。部属和武警水电指挥部所属施工企业的履约保函可用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或武警水电指挥部的履约担保书代替。合同履行结束后保函撤销。 第五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书面通知未中标企业,退回投标保函并付给编制投标书补助金(废标除外)。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中标价的万分之二,由招标单位根据编标的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超过二万元。 第十章 设 备 采 购 招 标 第五十四条 设备采购招标,包括永久及成套设备采购、施工设备采购招标。招标单位应按有关资料列出设备采购清单,并按资金来源,设备性质和分类,以及交货期进行分标,并将同一分标内能进行单独分类投标的设备划分为分包单元。分包单元的大小要适当,允许投标厂家选投部分分包单元或整个分标。 第五十五条 设备采购招标按设备性质和技术复杂程度进行分类采购招标,也可按工程项目进行成套设备综合采购招标。 第五十六条 设备采购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设计单位确认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采购清单。 二、进口设备采购应持有进口许可批件。 三、采购资金已安排落实。 第五十七条 永久及成套设备采购招标,需对生产厂家进行资格预审。 本新闻共 5页,当前在第 4页 [1] [ 2] [ 3] [ 4]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