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预审合格的厂家才能参加投标。 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一般可采用资格后审的办法,即在评标时先对投标厂家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十八条 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组成。 一、商务部分包括邀请投标通知,投标厂家须知,合同条件和合同文件格式。在合同条件中包括支付方式、包装、运输、仲裁等内容。 二、技术部分反映业主、招标单位的技术要求,包括采购设备一览表,技术规范书和必需的图纸。 三、大型高技术设备的采购也可把商务和技术条款,分别编写成技术招标文件和商务招标文件,并把招标部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分发技术招标文件,邀请有投标意向的厂家前来考察和技术洽谈,投标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出技术建议书。 第二阶段:正式出售商务招标文件和修改后的技术招标文件,进行正式招标。 第五十九条 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除一般招标条款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名称、规格、性能、技术质量标准以及数量、用途。 二、设备的供应方式、交货期限。 三、检验、培训、安装或安装监督、设计审查以及联络要求。 四、投标书格式、价格计算表、其它费用表。 五、投标厂家资质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设备2至3年以上使用实践情况证明。 六、设备允许偏差系数或偏离值。 七、投标保函要求。保函金额一般为报价的3%。 八、其它特殊要求。 第六十条 设备采购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组进行。一般采用记分法或全额成本法进行评估。选择投标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总评审价和综合评价最好的厂家中标。总评审价包括出厂价、运输费、附件备品和工器具费、安装监督费。综合评价包括技术性能,交货日期,技术服务,备品配件供应,使用成本,维修费用,寿命周期等因素。评价报告经业主、项目领导机构核准后决标。 第六十一条 招标单位授与合同时,有权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限度,对采购设备数量和技术服务范围进行更改并在授标通知书中说明。 第六十二条 招标单位与中标厂家在授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当招标单位收到厂家提交的履约保函后合同生效。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价的10%。 第六十三条 本章内容为设备采购的补充条款,其它章内容亦适用于设备采购,但不一致处以本章为准。 第十一章 违 章 处 理 第六十四条 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的企业,尚未开标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已经授标的,由业主处以标价2%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有关人员在招标中如有泄露标底、行贿受贿等行为,有关单位应追究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构成犯罪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单位如有违章行为,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查和纠正其错误,并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水利电力部[86]水电基字第1号《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条例(试行)》和[88]水电水建字第18号《关于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若干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在水电行业中停止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能源部。 本新闻共 5页,当前在第 5页 [1] [ 2] [ 3] [ 4]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