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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

  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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