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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公平、公正的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电力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月、季、年组织调度信息披露。同时应当创造条件,逐步缩短信息披露的周期。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可采用简报、网站等形式;具备条件的,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应当披露的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一)电网结构情况,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新建、改建发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主要水电厂(站)来水情况;

  (四)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及负荷变化情况;年、季、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

  (五)跨大区、跨省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各发电企业机组的上网电量和年度合同电量完成情况,发电利用小时数;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发电企业峰、谷、平段发电量情况;

  (七)各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和调压情况;

  (八)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考核所得电量、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电力调度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电力调度联席会议由电力调度机构或电网经营企业牵头,有关发电企业参加。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报告制度。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实施情况。国家电力调度机构每半年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区域和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每季度向区域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一次,抄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有关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会同省级政府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监督评价办法由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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