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输配电成本行为,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实施监管。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电监会)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职责。
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
第四条 输配电成本监管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核算行为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正确设置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会计科目,准确计量、归集、分配输配电成本数据,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报表及说明。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支出范围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明确输配电成本支出范围,增减、调整输配电成本支出范围应当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数据重大变化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对输配电成本数据重大变化做出合理解释和详细说明。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的会计政策调整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输配电成本核算方法。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的投融资、资产处置及其他行为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的投融资、资产处置及其他行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由此涉及输配电成本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公开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输配电成本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