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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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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市场函〔2007〕275号
各派出机构,广东、河南省发改委,江苏、四川、贵州省经贸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的规定,我会起草了《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提出书面修改意见,11月15日前反馈我会。
联系人:陈大宇 电 话:010-66597346,918127346(微波) 传 真:010-66023677 邮 件:fadian@serc.gov.cn
附件: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 (征求意见稿,2007.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贯彻落实,满足有关各方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的需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地区的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 第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公开节能发电调度相关信息,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在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中的行为实施监管。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时间包括年度、季度、月度、日。 第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节能发电调度实施时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时,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方式包括网站、信息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书面材料、厂网联席会议等。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为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提供帮助。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信息发布系统或通过其他媒介披露调度信息。根据信息披露对象的不同,实施信息分类披露。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节能发电调度的相关信息,解答相关问题。本新闻共 5页,当前在第 1页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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