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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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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 机组参数; (二)机组能耗水平;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于每年9月1日前,以文件形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已经并网运行发电机组节能发电调度所需参数的实测值和下年度计划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节能发电调度所需参数的设计值。 提供的参数须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指定的机构核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电机组的类别、机组可调出力区间、火电机组供电煤耗率、火电机组供电煤耗曲线和煤耗微增曲线、热电联产机组批复的热电比、火电机组启停能耗、水电厂各时期的水库水位限制,水库特性的变化、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水电机组的效率曲线和耗水率曲线、机组的开停机时间、停启最小间隔时间、升降负荷速度及机组其它安全运行参数、机组的环保指标、新机投产计划。 第二十七条 发电机组大修或改造后,发电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参数重测,以文件形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经核定的参数。 新建机组并网后3个月内,发电企业以文件形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经核定的实测参数。 第二十八条 每月8日前,发电企业以文件的形式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上月机组的能耗水平。 第二十九条 每月8日前,发电企业以文件的形式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上月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三十条 每日9:00前,各发电企业应向有关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节能发电调度所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次日机组发电最大、最小可调出力,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及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水电厂的来水和发电出力预测;核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次日的供热量、供热相应的发电出力曲线;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次日的可利用资源量、相应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火电厂当日存煤量和后续一周预计来煤量;设备检修计划及机组运行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一条 每年3月20日前,电网企业以文件形式向电力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披露电网网络阻塞情况、整改方案以及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完善电网结构,降低网损,减少网络阻塞,适应节能发电调度要求的情况。本新闻共 5页,当前在第 4页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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