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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集团公司要求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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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5月17日,国电集团公司以国电集科[2007]225号文发出通知,要求系统各单位加强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通知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近日拟定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这表明国家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今后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对备受关注的二氧化硫排放及脱硫设施运行加大监管力度,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将成为下一阶段环保检查的重要内容。 该《办法》要求燃煤发电企业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率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各种情况明确了具体处罚办法;明确了省级物价、环保、电力部门在脱硫设施运行过程中的实时和监督责任,对监督不力或者弄虚作假者,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及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及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的,由省级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务院七部门会议精神,加强燃煤发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公司所属各燃煤发电厂(公司)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节能减排等会议精神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充分认识控制污染排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这次环保专项行动。 二、认真学习《办法》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脱硫设施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管理,确保做到质量可靠、按时投产、造价合理;严格把握质量标准和各项设计参数,确定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时要充分考虑实际煤种变化的可能性,确保脱硫设施建成后能够长期稳定、经济运行,不留死角;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要及时报请环保部门验收,争取环保电价足额、及时到位,对于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并向集团公司反映。 三、加强在运脱硫设施的检修维护和运行管理,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脱硫设备投运率和脱硫效率符合要求,对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向地方环保部门反映,争取得到地方环保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四、各分公司要对所辖区域内脱硫设施进行检查,对不能够稳定运行的脱硫设施(环保项目)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达到目标,并将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计划报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 五、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人员进行培训,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和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努力降低脱硫设施运行成本。 六、各发电厂要加强燃料管理,优先采购,燃用低硫份煤种,要注重燃料掺配,保证锅炉燃煤的硫分相对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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